雲南(nán)省環境保護廳(通知(zhī))
雲環通〔2011〕129号
雲南(nán)省環保廳關于進一(yī)步推進國控及省控
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管理工(gōng)作的通知(zhī)
各州(市)環保局、機關各有關處室及直屬單位:
通過全省各級環保部門和國控、省控企業“十一(yī)五”期間的共同努力,我(wǒ)(wǒ)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基本完成,已經具備了爲環境管理提供技術依據的基礎條件。但是, “重建設,輕管理”的現象較爲普遍,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端建設、驗收不規範,運行管理不到位,數據有效性審核不及時,制約了污染源自動監控成果的應用。爲落實《雲南(nán)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管理辦法》(以下(xià)簡稱《管理辦法》),加強我(wǒ)(wǒ)省國控、省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監督管理,現就有關要求通知(zhī)如下(xià):
一(yī)、明确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監督管理的責任
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包括自動監控設施和監控中(zhōng)心。做好自動監控設施的建設和驗收、日常運行維護的監督和考核、比對監測和數據有效性審核及監控中(zhōng)心的正常運行,是确保自動監控成果有效應用的關鍵。自動監控系統有效的監督管理依賴于州(市)、縣(市、區)級環保部門和廳機關各有關處室及直屬單位,各部門和單位要按照《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管理工(gōng)作任務分(fēn)解表》(附件一(yī))的要求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調配合、齊抓共管,切實推進國控、省控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管理的各項工(gōng)作。
二、加強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端的建設是整個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基礎和數據源。爲規範我(wǒ)(wǒ)省國控、省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端的建設,改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建設、安裝狀況,保障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正常、穩定運行,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我(wǒ)(wǒ)廳組織編制了《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建設方案編制規範》(附件二)。
(一(yī))國控、省控企業在建設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前,應根據本單位的具體(tǐ)情況,選擇《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建設方案編制規範》中(zhōng)的全部或部分(fēn)内容編制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建設方案,方案内容應盡量具體(tǐ)、詳述。
(二)國控、省控企業編制完成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建設方案,經所在地州(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後報送省環保廳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領導小(xiǎo)組辦公室(設在環境監測處)。
(三)領導小(xiǎo)組辦公室收到國控、省控企業報送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建設方案後,15個工(gōng)作日内組織專家踏勘現場并出具建設方案審查意見。國控、省控企業收到領導小(xiǎo)組辦公室建設方案審查意見後,可組織開(kāi)展自動監控設施的建設、安裝。
(四)國控、省控企業建設、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時,應及時通知(zhī)領導小(xiǎo)組辦公室。建設、安裝工(gōng)程中(zhōng),領導小(xiǎo)組辦公室将安排監控設施運行監管的技術人員(yuán)對建設安裝給予監督、指導。
三、規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驗收
對已安裝完成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範進行驗收,是自動監控設施正常穩定運行的基礎。爲提高我(wǒ)(wǒ)省自動監控設施驗收工(gōng)作質量,在國家相關技術規範的基礎上,我(wǒ)(wǒ)廳編制了《雲南(nán)省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驗收管理規定》(附件三)。各級環保部門對國控、省控企業新建或改建完成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進行驗收時,要按照《雲南(nán)省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驗收管理規定》的要求,規範驗收程序,完備驗收相關資(zī)料的歸檔、備案。
四、改進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運行管理
根據《管理辦法》,我(wǒ)(wǒ)廳制定了《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建設方案編制規範》、《雲南(nán)省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驗收管理規定》等技術文件,備案了第一(yī)批社會化運行單位,落實了管理工(gōng)作經費(fèi),省環境監測中(zhōng)心站監控中(zhōng)心運行和省環科院監控設施運行監管的相關工(gōng)作正有條不紊地開(kāi)展,對加強全省國控、省控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實施監督管理的相關工(gōng)作已完備。
(一(yī))自2011年8月1日起,省環境科學研究院将按照《管理辦法》的要求,對全省國控、省控企業自動監控設施的運行維護開(kāi)展日常監督檢查和考核工(gōng)作,各級環保部門要積極支持,各國控、省控企業要主動配合。
(二)各級環保部門要切實履行對轄區内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的職責,加大(dà)監督檢查的力度。8月份集中(zhōng)對轄區内國控、省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建設、運行和管理情況進行檢查,未安裝自動監控設施的要督促國控、省控企業依法安裝,未驗收的要按程序盡快組織驗收。要檢查國控、省控企業自動監控設施日常運行維護狀況,自運行的要落實運行維護制度建立和人員(yuán)持證上崗情況;需委托第三方運維的,要盡快委托第三方運維。對轄區内不具備運維資(zī)質開(kāi)展運維服務的單位,限期1個月内解除運維合同,超過期限的,按《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zī)質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依法查處。對轄區内雖有運維資(zī)質,但未在我(wǒ)(wǒ)省備案開(kāi)展運維服務的單位,2011年12月10日前須解除運維合同。
(三)鼓勵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第三方運維,通過專業化、社會化服務切實提高我(wǒ)(wǒ)省國控、省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維護水平。目前我(wǒ)(wǒ)省備案了4家社會化運行單位,從交通相對便利考慮,經4家單位協商(shāng),将全省16個州(市)劃爲兩個片區,原則上雲南(nán)深隆環保有限公司、雲南(nán)晨怡弘宇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昆明市、玉溪市、普洱市、版納州、保山市、臨滄市、德宏州、怒江州開(kāi)展運行維護;雲南(nán)中(zhōng)皇環保産業股份有限公司、湖南(nán)力合科技發展公司在曲靖市、昭通市、紅河州、文山州、楚雄州、大(dà)理州、麗江市、迪慶州開(kāi)展運行維護。
五、提高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質量,推動自動監測數據的使用
我(wǒ)(wǒ)省從2010年第三季度開(kāi)始,全面開(kāi)展國控、省控企業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工(gōng)作,總體(tǐ)情況較好,但部分(fēn)州(市)對數據有效性審核工(gōng)作不夠重視,有的州(市)至今仍未開(kāi)展自動監測數據的有效性審核。各地要按照《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辦法》要求,及時、認真做好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的有效性審核工(gōng)作,将通過有效性審核的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應用于污染減排、環境執法等各項環境管理工(gōng)作中(zhōng),使全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以緻用、以用促管。第三季度仍未開(kāi)展數據有效性審核工(gōng)作的州(市),将進行通報。
六、加大(dà)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的執法力度
按照分(fēn)級管理的原則,單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火(huǒ)電(diàn)企業由省級環保部門負責監管,其他國控、省控企業由所在地州(市)環保部門負責監管。各級環保部門要按照《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大(dà)氣污染防治法》、《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原國家環保總局28号令)、《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辦法》(環發〔2008〕6号)、《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zī)質許可管理辦法》(原國家環保總局23号令)的相關規定,切實加強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建設、運行的監督管理,行使現場檢查和日常監督權,依法查處違法行爲。通過有效監管,全面提升我(wǒ)(wǒ)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運轉水平和效能。
附件:1. 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管理工(gōng)作任務分(fēn)解表
2.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建設方案編制規範
3. 雲南(nán)省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驗收管理規定
二〇一(yī)一(yī)年八月三日
主題詞:環保 推進 污染源 管理 通知(zhī)
附件一(yī):
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管理工(gōng)作任務分(fēn)解表
名稱 |
任務内容 |
承辦單位 |
協辦單位 |
一(yī)、自動監控設施建設、運行管理 |
自動監控設施建設方案技術審查;自動監控設施運維企業備案。 |
監測處 |
科技處、環科院、監測中(zhōng)心站、監察總隊、信息中(zhōng)心 |
二、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維護日常監督檢查 |
建立全省自動監控設施台帳;完成自動監控設施1次/周的巡檢,每個月20%自動監控設施的抽檢,考核排污企業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維護質量。 |
省環科院 |
監測處、科技處 |
三、自動監控系統平台日常運行維護 |
負責系統平台軟硬件及數據傳輸系統的維護;負責新增自動監控設施聯網及測試工(gōng)作;負責自動監控設施數據傳輸狀況的日巡檢;定期提交重點監控企業排污情況報告。 |
省監測 |
省環境信息中(zhōng)心 |
四、監督性監測及比對監測 |
對國控、省控企業完成每季度一(yī)次的監督性監測及比對監測,提交季度監督性監測及比對監測報告。 |
省監測中(zhōng)心站,各州(市)監測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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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數據有效性審核 |
對國控企業開(kāi)展每季度一(yī)次的數據有效性審核工(gōng)作并粘貼合格證,彙總合格證使用情況并按時上報。 |
監測處,各州(市)環保局 |
省級監測及監察部門;州(市)級監測及監察部門 |
六、監控設施建設運行的日常監督 |
單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的火(huǒ)電(diàn)機組所安裝的自動監控設施,轄區内的自動監控設施運行情況的日常監督。 |
省監察總隊,各州(市)環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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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自動監控設施建設、運行中(zhōng)違法行爲的處罰 |
對不按照規定建設、運行維護自動監控設施的企業進行處罰。 |
法規處,各州(市)環保局 |
省監察總隊 |
八、數據使用 |
在排污許可證核發、總量核算、環境統計、排污費(fèi)征收、環境保護現場執法中(zhōng),合理使用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及成果。 |
污防處、總量處,省監察總隊,各州(市)環保局 |
|
附件二: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建設方案編制規範
1、定義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指在污染源現場安裝的用于監控、監測污染物(wù)排放(fàng)的儀器、流量(速)計、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記錄儀和數據采集傳輸儀等儀器、儀表。
監控中(zhōng)心:指環境保護部門通過通信傳輸線路與自動監控設施連接的計算機軟件和設備。
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和監控中(zhōng)心構成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
2、引用标準
2.1《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fàng)連續監測技術規範》(HJ/T 75-2007)
2.2《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fàng)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T 76-2007)
2.3《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安裝技術規範》(HJ/T 353-2007)
2.4《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驗收技術規範》(HJ/T 354-2007)
2.5《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标準》(HJ/T 212-2005)
3、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建設方案的内容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建設方案應根據排污單位的具體(tǐ)情況選擇下(xià)列全部或部分(fēn)内容進行編制。
3.1總則
3.1.1項目由來
3.1.2編制目的
3.1.3編制依據
a.采用标準:國家或地方政府頒布的有關标準
b.法律法規、各級環保部門的有關通知(zhī)
3.2排污單位及排污現狀基本情況
3.2.1單位名稱、地址、法人等基本情況
3.2.2生(shēng)産規模簡況:包括主要産品、産量、規模。
3.2.3生(shēng)産工(gōng)藝簡況:主要原(燃)料、輔料,主要生(shēng)産工(gōng)藝流程。
3.2.4廢氣、廢水等污染源及污染物(wù)的産生(shēng)及排放(fàng)情況,主要污染因子,相應配套環保治理設施、處理工(gōng)藝流程,污染物(wù)排放(fàng)去(qù)向等。
3.2.5煙氣固定污染源:主要污染因子、煙氣量以及廢氣處理設施情況;有組織高架固定源排氣筒數量、内徑及幾何高度,相鄰排氣筒之間的距離(lí);煙道位置與煙道截面幾何尺寸;排污口是否規範等情況。
3.2.6廢水固定污染源:主要污染因子及排放(fàng)量、各環節生(shēng)産廢水的彙集、清濁水分(fēn)流排放(fàng)與去(qù)向、循環水利用及排污溝/渠幾何尺寸、排污口是否規範等情況。
3.2.7每日主要污染物(wù)排放(fàng)濃度及排放(fàng)量。
3.2.8排污口說明
說明現有排污口數量、排污口位置、排污口形式等基本情況。
3.2.9環境管理現狀:排污單位環保機構的設置,包括環境管理與監測機構的設立、人員(yuán)、聯系方式及日常監測計劃,當地環保部門的管理模式等。
3.3系統建設方案設計
3.3.1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安裝位置選擇
說明選擇安裝設備的位置,該位置監測值能否代表污染物(wù)濃度和總量的排放(fàng)水平。安裝位置應選擇在淨化設施的下(xià)遊,位于污染物(wù)充分(fēn)混合、均勻的部位,并易于接近,安全,有足夠的空間,便于操作,其安裝位置下(xià)遊和上遊的直線距離(lí)是否符合标準要求,否則,應說明解決的措施。
3.3.2排污口規範化整治
a.說明拟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固定污染源排放(fàng)口規範化整治的情況,是否符合排放(fàng)口規範化技術的要求。
b.不符合排污口規範化要求的說明排污口規範化整治的建設措施和方法。
c.固定污染源排放(fàng)口的标志(zhì)、國家環境保護圖形、設置、環境保護圖形标志(zhì)牌,标志(zhì)牌注明污染源的特征。
d.标志(zhì)牌的統一(yī)編号。
3.3.3主要監測因子分(fēn)析
說明監測因子的選擇與主要監測參數。
3.3.4設備選型與說明
a.介紹自動監測系統的選型、組成、配置、型号和品名。
b.介紹自動監測系統各檢測單元的技術指标和技術參數。
c.随機備品備件、專用工(gōng)具。
3.3.5系統拓撲圖
繪制系統拓樸圖,直觀說明系統基本組成與結構。
3.3.6監控室設計與建設
a.拟建設監控室的面積、裝飾、布置。
b.供電(diàn)電(diàn)壓、電(diàn)源容量。站房供電(diàn)系統的配置。包括電(diàn)源過壓、過載、電(diàn)源電(diàn)壓波動和漏電(diàn)保護裝置
c.防雷系統建設。包括引雷裝置、防雷設施和接地電(diàn)阻。
d.監控室環境條件。包括滿足儀器的運行條件、溫度控制範圍、相對濕度控制範圍。
e.門監系統。
3.3.7數據采集、通訊及傳輸系統介紹
a.說明通訊端口,包括電(diàn)壓、電(diàn)流(4-20mA)的模拟信号接口,RS232、RS485數字串行通信接口,ModBus、AnyBus現場總線接口,TSP/IP以太網接口,USB、LPT計算機設備接口等等。
b.數據傳輸方式。
c.數據采集傳輸終端工(gōng)作指标。包括電(diàn)源、溫度、相對濕度、輸入儀器範圍、輸入輸出通道等。
d.接收、轉發該系統對現場監測儀器及相關設備的遠程測控指令。
e.數據傳輸安全性、穩定性、保密性及經濟性保證。
3.3.8輔助設備及備品、備件
3.3.9建設安裝程序說明
3.3.10采購、建設及安裝進度說明
3.4系統管理
3.4.1監控設施運營維護方式
3.4.2運營維護制度方案,包括硬件維護、更換計劃和藥劑配制、添加計劃。說明自動監測系統各檢測單元的使用壽命、清洗、更換周期和保養、維護辦法。
3.4.3人員(yuán)(排污單位、運維單位、監管單位人員(yuán)等)及運營維護制度
3.5技術支持與服務
3.5.1自動監測設備質量保證期。
3.5.2自動監測設備各檢測單元的質量保證期。
3.5.3自動監控設施調試及調試報告内容。
3.5.4人員(yuán)培訓計劃。
3.6投資(zī)概算
自動監控設施總價格預算和各檢測單元的分(fēn)項價格預算。
3.7建設進度及計劃
提出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建設、安裝的進度計劃。
3.8圖表要求
3.8.1圖件資(zī)料:附排污單位地理位置圖、廠區總平面布置圖、生(shēng)産工(gōng)藝流程及污染物(wù)産生(shēng)與排放(fàng)示意圖、污染治理工(gōng)藝流程圖、固定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測系統建設安裝位置、監控室位置圖、監控室平面布置圖及廠區、排污口、現場設備、儀器用房等實景(物(wù))圖片。
3.8.2相關表格:填寫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基本信息表。
表1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基本信息
排污單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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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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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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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diàn)話(hu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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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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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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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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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流域、區域及功能類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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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标經緯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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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總規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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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生(shēng)産線規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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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工(gōng)作天數及日工(gōng)作小(xiǎo)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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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污染物(wù)排放(fàng)濃度及排放(fàng)量(每日) |
主要污染物(wù) |
排放(fàng)濃度 |
排放(fàng)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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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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顆粒物(w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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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需氧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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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征污染物(w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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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裝位置及監控室距離(l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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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商(shāng)現場負責人及聯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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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是國控、省控點或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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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設時間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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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控點所屬環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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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監察負責人及聯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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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營機構負責人及聯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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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控點設備種類 |
廢氣: □ 廢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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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器型号及編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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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監測污染因子及方法 |
污染因子 |
采樣方法 |
分(fēn)析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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顆粒物(w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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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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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需氧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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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征污染物(w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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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控污染因子報警上下(xià)限(标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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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控點監控設備接口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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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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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驗收監測單位及聯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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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雲南(nán)省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驗收管理規定
(試行)
第一(yī)條 爲規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以下(xià)簡稱自動監控設施)的驗收工(gōng)作,根據《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fàng)連續監測技術規範》(HJ/T 75—2007)、《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驗收技術規範》(HJ/T 354—2007)以及《雲南(nán)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管理辦法》的相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适用于雲南(nán)省國控、省控企業安裝的自動監控設施的驗收。
第三條 單機容量在30萬千瓦以上的火(huǒ)電(diàn)機組所建設的自動監控設施,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其他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由所在地州(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
第四條 驗收内容包括:
1. 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用房、監控設施的适用性、安裝質量、調試記錄、試運行記錄、圖紙(zhǐ)資(zī)料和技術文件等進行審查。
2. 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規程和制度、運行維護計劃、安全防護用品配備、運行維護人員(yuán)上崗培訓情況等進行檢查。采取委托運維的應上報加蓋公章的運維計劃。
第五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驗收分(fēn)爲提交申請、資(zī)料審查、現場核查、資(zī)料歸檔等4個階段。
第六條 提交申請。水污染源自動監測儀器滿足不少于72小(xiǎo)時連續運行調試、連續正常60天試運行、連續30天數據聯網測試;固定污染源煙氣自動監測儀器滿足連續運行168小(xiǎo)時、周期不少于72小(xiǎo)時的調試檢測,連續30天數據聯網測試,排污單位收到環境監測機構出具的校驗監測合格報告後,應在1個月内向責任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提交驗收申請。申請材料包括:驗收申請報告、建設方案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設批複文件、調試報告(或調試檢測報告)及原始記錄、試運行報告和記錄、數據聯網測試報告、校驗監測報告、設施驗收後運維方式說明等。
水污染源自動監測儀器調試報告、試運行報告及數據聯網測試報告的内容應符合《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安裝技術規範(試行)》(HJ/T 353—2007)、《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驗收技術規範》(HJ/T 354—2007)等技術規範的相關要求。固定污染源煙氣自動監測儀器調試檢測報告及數據聯網測試報告的内容應符合《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fàng)連續監測技術規範》(HJ/T 75—2007)、《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fàng)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試行)》(HJ/T 76—2007)等技術規範的相關要求。
第七條 資(zī)料審查。負責驗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現場驗收前應對排污單位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查,确認資(zī)料齊全、條件具備後方可開(kāi)展現場驗收工(gōng)作。資(zī)料不齊的應通知(zhī)排污單位補報。條件不具備的應通知(zhī)排污單位,說明情況,條件具備後再行申請驗收。
第八條 現場核查。責任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确認排污單位申請材料符合驗收條件後,應及時組織驗收小(xiǎo)組進行現場核查,核查應包括以下(xià)内容:
1. 儀器的适配性和現場安裝的規範性;
2. 現場平台的安全措施;
3. 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用房情況,現場标樣配備情況;
4. 自動監控設施運行情況;
5. 自動監控設施運行參數設置情況;
6. 自動監控設施連續試運行期間各數據存儲情況;
7. 申請驗收上報資(zī)料的準确性和完整性。
第九條 驗收結論。責任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排污單位上報資(zī)料及現場核查情況進行逐條驗收,應在受理驗收申請後的20個工(gōng)作日内出具正式驗收結論。
第十條 資(zī)料歸檔。排污單位在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通過驗收後應對下(xià)列資(zī)料進行歸檔和整理:
1.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關于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建設批準文件及建設方案。
2. 設施安裝圖紙(zhǐ)、技術文件、設計變更單、重要設計修改圖。 施工(gōng)過程中(zhōng)修改過多而必須重新繪制的安裝圖紙(zhǐ)。
3. 設備的說明書(shū)、出廠合格證、産品認證合格證書(shū)等。
4. 安裝、調試和試運過程中(zhōng)發生(shēng)的質量事故和設備缺陷處理記錄。
5. 調試、試運行及數據聯網檢測原始記錄和報告。
6. 驗收校驗監測報告。
7. 運行維護管理制度。
8. 驗收批複
上述文件原件由排污企業保管,資(zī)料清單加蓋公章後報送責任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yī)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所安裝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驗收可參照執行。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